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02號原 告 畢卡索梅川陽明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永章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松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6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