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04號原 告 謝萬生
謝文翔被 告 陳進鈿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1、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若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841號民事裁定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鑑界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原告主張其所有坐臺中市○區○路○段○○段00000地號土地,遭被告無權越界占用,請求鑑界還地(1.371平方公尺)、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50萬元、回復原狀、疏水權通路及防火巷通路(約15公尺長、75公分寬),分別係以排除被告對其所有系爭土地之侵害請求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及請求被告以最小損害方法行使對其所有系爭土地之過水權為訴訟標的,自應以其所請求排除侵害、損害賠償及以最小損害方法行使過水權之系爭土地面積之交易價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又系爭土地核無起訴時之市價,自應以原告起訴時系爭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7,500元,有土地登記第2類謄本在卷可參。則依原告主張訴之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94,658元(計算式:7,500元×1.371平方公尺+50萬元+7,500元×15×0.75=594,658,元以下四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6,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