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10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07號原 告 楊李碧華訴訟代理人 陳盈光律師複 代理人 戴易鴻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茂源間因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800元(計算式:30,300〔通行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6〔通行土地之之總面積〕=181,8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3-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