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1號原 告 蔡華貴被 告 林居財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居財間請求返還簽約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