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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1153 號民事裁定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53號原 告 德鎧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執被 告 臺中市南屯區文山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莊慶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解除契約行為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起訴請求確認被告解約無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提起此確認之訴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為準。查原告於起訴狀記載被告意圖阻礙原告之報酬請求權及收回履約保證金之合法權利等語,依此,本件原告之訴之利益應為如契約有效存在原告可請求之報酬請求權及履約保證金。又原告陳報本件工程款為新臺幣(下同)1,130,101元,履約保證金為473,8 80元(有原告提出之102年8月26日民事準備一狀可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03,981元(計算式:1,130,101元+473,880元=1,603,98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右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13-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