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75號原 告 弘保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士宏被 告 陳景昌
康佑倫康依倫劉邦龍陳淑珠陳瑋鄧方賢鄧方禹鄧方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50,000元(計算式:14,500元×300股=4,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0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