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55號原 告 泰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嘉義縣○○鄉○○村○○路○○號法定代理人 陳文周 住同上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間請求給付契約價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084,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