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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12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65號原 告 江茂炳被 告 江福基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人身分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訴狀聲明欄記載,係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就祭祀公業江永盛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人)身分不存在,乃基於身分關係涉訟,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

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榮順

裁判日期:2013-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