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7號原 告 林秀蘭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