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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12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74號原 告 陳欽泰被 告 陳丁鑽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6,800元【計算式:3,800元/平方公尺(通行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336平方公尺(通行土地之之面積)=1,276,8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裁判日期:2013-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