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81號原 告 一中NEW CITY商圈B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封鼎元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益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413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3,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1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承信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