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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13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03號原 告 詹秀惠即臺中市私立儒林文理短期補習班被 告 台中私立中儒林文理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 李幸美被 告 李慎廣

侯家元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

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連帶於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聯合報A9版刊登道歉啟事等,依最高法院92年抗字第586號判決意旨參照,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總計原告應繳之裁判費為13,900元(10,900+3,000=13,9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3-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