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05號原 告 洪博義
李典州李銘全陳秀鳳許春祥許德文鄭美鳳吳美玉蘇綉琴柯鐵城陳坤明陳子謙陳思慈陳孟憶陳進東柳孟奇李義財林義雄顏金源王盛雄陳勝全洪慶峯李桂祥洪圻沅李金火王福輝李銘二李秀蔭張金章卓世軒黃英信王中良李黃嘉信李冠賢林淑娟蘇秀綢彭禾君施月料許智樂李萬嶺林鶴誠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安政天宮間確認信徒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41人係請求確認信徒關係存在之訴,乃係關於與被告大安政天宮有信徒之身分關係存在與否涉訟,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又原告41人係分別確認與被告之信徒關係存在,依原告41人主張係訴訟標的權利義務為同種類、事實上及法律上之原因為同類,而被告為同一宮廟,本件應屬普通共同訴訟,原告所得勝敗互不相涉、訴訟利益自屬各別,應分別計徵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41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各別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