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22號原 告 維琳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家昌被 告 林李淑卿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91,813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1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