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48號原 告 徐詹阿香被 告 徐秋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0,300元【計算式:(土地部分價額:196×5,300=1,038,800)+(建物部分102年度課稅現值:311,500)=1,350,3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