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49號原 告 靜宜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源原告因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美娥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448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7,6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