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40號原 告 蔡春幸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林敏、呂孟芬間請求返還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2萬8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