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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2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86號原 告 陳武展

蔡麗鳳被 告 方文祥

一、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償金事件,原告等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3,8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214元。茲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裁判案由:給付償金
裁判日期:2013-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