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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0號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被 告 呂林秋金

呂玉涵上當事人間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53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裁判日期:2013-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