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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1號原 告 憲源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洲原 告 閻辰昌即閻辰昌建築師事務所

廣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張世揚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間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85,6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莊嘉蕙法 官 潘曉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裁判案由:酌減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13-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