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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3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45號原 告 陳志瑋

陳廖玉琴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台灣省台中農田水利會、陳武吉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下列文件,並依此計算後繳納裁判費:

⒈起訴狀所載編號A、編號A2鐵皮屋之課稅證明文件。

⒉如無上開課稅證明文件,請陳報該二鐵皮屋分別之價值。

⒊提出上開編號A、編號A2鐵皮屋所座落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並陳報原告所主張之基地使用權價值及其證明文件。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3-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