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45號原 告 陳志瑋
陳廖玉琴共 同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律師被 告 臺灣省臺中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蔡篤乾被 告 陳武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16,150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8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齡方附表:
一、建物A部分:課稅現值669,800元。
二、建物A2部分:課稅現值234,600元。
三、建物A之基地使用權部分:1,539,034元(計算式:578地號部分:公告土地現值42,20034.07平方公尺=1,437,754;
557 -1地號部分:公告土地現值42,2002.4平方公尺=101,280 ,1,437,754+101,280=1,539,034)
四、建物A2之基地使用權部分:872,716元(計算式:557地號部分:公告土地現值5,200167.83平方公尺=872,716)以上一至四合計為3,316,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