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95號原 告 田慶明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秀玲間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95號原 告 田慶明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秀玲間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