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00號原 告 黎岳舫 楊惠甯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中華家庭教育互助協會間因確認會員資格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確認會員資格等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3-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