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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4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41號原 告 馬良知上原告請求被告馬麗娟返還消費寄託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寄託
裁判日期:2013-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