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58號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隸屬第一金融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林雅婷被 告 李素琴
王文藩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肆拾肆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肆拾肆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茲查,原告主張其對被告李素琴有新臺幣(下同)555,558元之債權,被告間就坐落臺中市○區○○段○○○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8)土地及同段2904建號(權利範圍:全部)即門牌號碼為臺中市○○街○○○號4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地)之買賣,係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為之買賣,並本於民法第87條規定,主張確認被告間就系爭房地所為買賣關係不存在。另以被告間所為買賣及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登記之行為損害原告債權,主張被告間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均針對被告間就系爭房地之債權行為、物權行為所為之主張,應以所確認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是以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總計為1,552,792 元【計算式:系爭房地之土地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參原告所提出之土地標示部資料,以該土地102年1 月之公告土地現值47,600元/平方公尺×面積207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8 =1,360,39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至於系爭房地其建物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依卷附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現值為192,400 元,故系爭房地之現值1,360,392元+192,400元=1,552,7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曉玫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育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