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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4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96號原 告 何堂源

潘紫雲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曾冠文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41,9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裁判日期:2013-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