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12號原 告 鄭楓寧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 律師被 告 維多利亞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賴韻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6萬822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149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