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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5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50號原 告 王智強被 告 鉿豐鋼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東烈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有效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依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係請求確認被告公司於民國101 年8 月22日之股東臨時會議決議有效。按確認公司股東決議存在之訴,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形成權,乃基於股東權而生,而股東權係屬財產權之範圍,故確認股東會決議有效之訴,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不能核定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收加1/10定之,亦即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元。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因財產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標準如附表所示),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瓊文┌──────────────────────────┐│☆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 」之規定簡要記載如下: ││⒈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 千元。 ││⒉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 徵收一百元。 ││⒊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 元徵收九十元。 ││⒋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 徵收八十元。 ││⒌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 收七十元。 ││⒍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 ,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

裁判日期:2013-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