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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5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54號原 告 莊碧琴被 告 鄉城華夏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瑞麟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車位使用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榮順

裁判案由:確認車位使用權
裁判日期:2013-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