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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5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94號原 告 洪新豪被 告 郭雪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18萬524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萬6872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等
裁判日期:2013-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