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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5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07號原 告 林傑莑原 告 林鍊芳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湘溶、林昭容、林麗容、林祝君、林李敏間讓與提存款請求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60萬52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66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裁判日期:2013-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