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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5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19號原 告 陳金四郎

陳劉秀香陳文海陳明田陳明森陳明章陳嘉雄陳嘉興陳明桐陳坤地陳坤池楊林阿甘楊俊明楊林霞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市私立花旗汽車駕駛人訓練班即張幸慧間確認補償費請取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81,27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6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裁判日期:2013-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