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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5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21號原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鄭義和本件原告與被告林明煌、李義正、李張月理、林李雅、林美娜、李佳哲、李淑如、李孟宗、李淑瑢、林益源間收取訴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4,7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2,5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宗鼎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裁判案由:收取訴訟
裁判日期:2013-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