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30號原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劭良訴訟代理人 溫大瑋上原告與被告陳金璋間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1,2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