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81號原 告 宣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耿金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光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5,99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