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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1號原 告 許金治被 告 王春生被 告 劉秋菊被 告 童志勇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童建程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及贈與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1,100元(即系爭房地之強制執行得標價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裁判日期:2013-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