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12號原 告 林加浩
席銘杰邱聖翔梁士杰陳宏瑋蔡欣偉楊曜旭黃國志蔡慶厚王敬達范家維張瑞琴周銜治徐皓智黃鉥棚彭定中謝豐州李秉正楊啟賢陳逸翔王俊凱王怡馨被 告 謝采樺
唐文中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茲查,本件原告主張其等對被告唐文中有新臺幣(下同)91,822,600元之債權,被告間就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建號為5400、5401、5403建物即門牌號碼為台中市○○區○○○○巷00號1樓及地下室房屋以998萬元成立買賣契約,侵害原告之債權,並本於民法第244條第2項規定,請求撤銷詐害債權行為,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唐文中。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依實務見解,原則以原告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因此本件係以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交易價額998萬元為計算依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9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80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右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