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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7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51號原 告 石龍振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維新醫療社團法人間請求返還股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1,1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裁判案由:返還股利
裁判日期:2013-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