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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7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34號原 告 普天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啟德上列原告與被告冠亞實業社間請求給付必要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 萬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4,0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裁判案由:給付必要費用
裁判日期:2013-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