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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8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82號原 告 許美惠被 告 朱秋子當事人間核定暨給付地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96,5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13-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