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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8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00號原 告 劉阿銀訴訟代理人 林道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風華視聽歌唱中心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5,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風華視聽歌唱中心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渙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3-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