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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8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05號聲 請 人 漢宇公園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鄒安晉上列受裁定人即聲請人與相對人紀麗卿間和解無效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請求繼續審判者,應繳納第84條第2項所定退還之裁判費」,此觀民國102年5月8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即明。查兩造間因本院102年度簡上字第84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102年4月1日成立訴訟上和解後,法院依當事人聲請業已退還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簡上字第84號民事案卷(含一審卷)全卷查核屬實。依前開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裁判案由:和解無效
裁判日期:2013-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