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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8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14號原 告 戴秉仁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吳永豪返還借名登記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裁判日期:2013-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