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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9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63號原 告 陳君豪上原告與被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陳新進、穎賜實業有限公司間確定擔保金收取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裁判日期:2013-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