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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9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05號原 告 崔振沛

崔執中楊麗娟上列原告與被告私立亞洲大學、蔡進發、亞洲大學男生宿舍舍監、亞洲大學男生宿舍四樓樓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5000萬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8日裁定命繳納裁判費452,000元後,復於102年7月5日民事告訴補正狀減縮請求為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3-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