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06號原 告 鉦錘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志明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炯男等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復未具體明確,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判決被告2人在原告公司之出資額各多少不存在)。
二、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三、提出鉦錘實業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被告2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