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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9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09號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李炎壽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 律師被 告 詹昭田

詹昭宏詹昭龍詹昭營詹昭取詹昭能詹瑞康詹昭雲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昭田等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64,980元(39897X340=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4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31,41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裁判案由:返還林地等
裁判日期:2013-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