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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訴更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更字第4號原 告 吳昭明被 告 Yahoo!奇摩(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銘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謝祥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起訴時,原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自一審判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等語,嗣於民國102年11月8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將上開聲明變更為「被告應賠償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等語(見本院卷第136 頁),經核原告所為,僅係擴張聲明中之利息請求部分,依首開規定,自屬適法,合先敘明。

二、被告雖以原告已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針對附表編號19所示之貼文,提起民事訴訟(案號: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下稱另案訴訟),故原告復於本件訴訟中,再以附表編號19所示之貼文侵害其名譽為由,請求被告賠償損害,顯已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53 條一事不再理之規定云云。然查,原告於另案訴訟乃針對使用者「貼鑫屁學」所為之貼文,而於本件訴訟則係對使用者「鳴人」所為之附表編號19所示之貼文,兩者貼文者、貼文內容均屬不同,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於另案訴訟之民事起訴狀、民事補充理由狀影本各1 紙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65頁至第184頁),是原告於另案訴訟係因被告發現「貼鑫屁學」所為之貼文卻故意不予移除,怠於處理職務,致原告名譽受損,而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10萬元,並不包括被告故意不移除「鳴人」所為之附表編號19所示之貼文,所致其名譽受損之部分。故而,原告所為上開請求,自無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一事不再理之規定。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係提供網路資訊平台之公司,並設有「Yahoo!奇摩知識+」(下稱奇摩知識)之網路平台,提供網路空間,供用戶申請發表文章、留言等。該網路平台使用者「疑惑」於99年

8 月10日、「行運堂命相館-易天居士導正五述」於99年8月

11 日、同年月13日、「行運堂命相館-易天居士導」於99年

8 月11日、「匿名」於102年1月15日、「行運堂命相館(易天)易學專用」於102年1月16日、「Joe」於102年1 月15日、「行運堂命相館(易天)卜術」於102年1月16日、「匿名」於102年1月21日、「行運堂命相館(易天)易學專用」於102年1 月21日、「匿名」於100年12月21日、「行運堂命相館(易天)卜術專用」於100 年12月22日、「行運堂命相館(易天)命術專用」於100年11月21日、「鳴人」於100年12月28日,分別在奇摩知識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貼文(下稱系爭貼文)對原告做人身攻擊、挑釁、謾罵、侮辱及毀謗原告名譽之言論。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檢舉要求刪除系爭貼文,被告接獲檢舉,應依Yahoo!奇摩服務條款第7 條第A、B項、奇摩知識+使用規範第3 條第1、2、3項、奇摩移除標準A版違反道德或法律第3條第3項、奇摩移除標準B 版違反道德或法律第2.7條、第3.2條、第6.5條及奇摩知識點數表註3等規定,將系爭貼文強制移除,以維護網友權益以及良好內容品質,惟被告發現卻故意不予移除,而怠於處理職務,有概括承繼該毀謗系爭貼文之旨意,讓系爭貼文繼續流布於網路供不特定人士瀏覽,共享共聞,被告故意提供版面作為毀謗原告之用途,乃犯意聯絡之共同正犯,縱非共同正犯,也是提供犯罪工具之幫助犯,使原告受到極大傷害,致名譽鉅損,爰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名譽損害60萬元等語。

(二)依民法第184 條文義解釋並未限定侵害權利之人為自然人,是被告抗辯應將法人排除在民法第184 條侵權行為責任以外,顯係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且忽視法人實在說,法人係統合其構成員之意思而從事活動,本身即具有團體意思,亦混淆民法第28條、第188 條係以法人代表人或受僱人構成侵權行為為基礎之法人侵權責任,民法第184 條則係以法人自己負侵權行為責任,是民法第184 條並未排除法人之侵權行為責任。

(三)並聲明:

1.被告應賠償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2.請准予提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為公司,性質上屬法人,依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38號民事判決意旨,民法第184條所規定之侵權行為類型,僅適用於自然人之侵權行為。準此,被告本身不具侵權行為能力,原告自不能依民法第184 條之侵權行為相關規定,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二)被告依法並無「收受檢舉後,即應刪除文章」之義務,更無「收受檢舉後,對遭檢舉文章是否侵害名譽作成正確判斷」之義務,被告確已善盡其網路管理人之管理責任,並無侵權行為:

1.被告所設立奇摩知識之網站為一個中立、開放之意見交流平台,於奇摩知識網站刊登文章發表意見者,不計其數。被告已於「使用規範」明確宣示:不會事前審核使用者發言內容,被告依現有技術亦無法事前審核使用者發言,且被告客服部門收受之申訴檢舉案件數量極為龐大,客服部門人力又有其客觀上限制,每位客服人員每日至少需處理一千餘件之檢舉申訴案件,如仍強行課以被告「收受檢舉後,即應刪除文章」之作為義務,必將導致被告及其他網路平台服務業者未來在收受他人檢舉時,「不問原因」即逕行刪除受檢舉之文章,其結果不僅將不當限制網路言論自由,亦將不利於網路使用者及消費者。

2.原告引用被告「使用規範」、「移除標準」、「服務條款」、「知識點數表」等約定而認被告有刪除系爭貼文之作為義務,然被告雖於「服務條款」、「使用規範」等約定中保留刪除個別使用者發言違反該等約定網頁文章之權限,然被告並非因此即對原告負有刪除網頁文章之義務。此外,前開「使用規範」等約定內容係被告與刊登發言之個別使用者間之約定,原告既非前開約定之當事人,亦非刊登系爭貼文之使用者,自無從依前開約定主張被告應對其負擔刪除系爭貼文之作為義務。

3.網路平台業者包含被告在內並非司法機關,在收受他人檢舉後,既不能依法傳訊相關人員到案說明,更無從命令相關人員提出證據,以供網路平台業者據以調查審認,在資訊、時間、人力均極其有限之下,網路平台業者如已依其「服務條款」或「使用規範」等約定,審查檢舉人檢舉之網路文章內容,並以客觀中立之觀點認定網頁內容是否構成名譽侵害或有無其他不當情形,進而作成適當處理,則網路平台業者即已善盡其網站管理人之管理責任,自不得再行課以網路平台業者「收受檢舉後,對遭檢舉文章是否侵害名譽作成正確判斷」之義務。

4.關於網路平台業者究否應為其網路使用者之網路言論負連帶責任之要件、標準,目前相關法令均無明文規定,在法令未明文之情形下,如網路平台業者已依其「服務條款」或「使用規範」等規定,針對檢舉人檢舉之網頁文章內容作成處理、判斷之後,嗣後卻因司法機關對於前述網頁文章內容所為之判斷不同於網路平台業者之判斷,而網路平台業者即須因此與被檢舉之使用者共同負擔侵權責任,此無異變相要求網路平台業者不問原因,即應逕將遭受檢舉之文章移除。蓋如前所述,網路平台業者既非司法機關,無法保證其所為判斷必定與司法機關之判斷相同,況在資訊、時間、人力均極其有限之前提下,網路平台業者確有可能對於遭檢舉之網路文章內容是否侵權作成與司法機關之意見不同之判斷。於此情形下,如強令網路平台業者應與其使用者連帶負責,則網路平台業者為避免日後遭檢舉人主張連帶責任,其於收受檢舉後,將不問原因即逕行刪除文章,此時極有可能發生誤將未構成名譽侵害之文章移除之情事,勢將造成網路平台業者限縮其服務內容,抑制網路活動、發言之空間,對於網路平台消費者、使用者之權益,將造成不當限制、侵害。

5.此外,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除禁止因言論觀點之不同而為不當差別待遇,並禁止人民因發表受憲法保障之言論遭受處罰或其他不利處分外,亦在於保障人民應有適當、充分之發言管道、空間。以今日而言,網路言論空間已然成為現今社會人民發表言論之重要平台,有為數甚多之社會、公共議題均係發表於網路言論平台,從而,如因強令網路平台業者為其使用人之言論負擔責任,致使網路平台業者不當限縮使用者發言空間,則勢將不當扼殺、抑制網路言論,與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人民應有適當發言平台、管道之旨,顯然不符。

6.原告主張被告因未刪除系爭貼文而應負擔侵權責任,則原告應舉證證明被告依法負有刪除系爭貼文之作為義務。

(三)關於網頁內容涉及侵害他人名譽權之處理,現行法規既未設有明確規範標準供網路平台業者遵循,即不得驟然課以網路平台業者「收受檢舉後,即應刪除文章」之作為義務:

1.按名譽是否遭受他人侵害之判斷,除應探究系爭言論之內容意旨為何外,尚應區別該「言論內容」究為「事實陳述」,抑或「意見表達」。又「言論自由」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如係對「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即應認為非屬侵害名譽權之言論。然而,上開各節不僅涉及法律專業判斷,更需於詳細審究發表言論之人究係因何緣故發表言論、所述有何憑據等情。凡此,均有賴司法機關對於案件事實詳為調查之後,方能依法審究判斷,網路平台業者包含被告在內並非司法機關,在收受他人檢舉後,並無調查證據之能力,自無從據以判斷使用者發表之言論是否侵害他人名譽。

2.關於網頁文章內容涉及侵害他人名譽爭議之處理,現行法規並「無」類似於著作權法第六章之一(即該法第90條之5 以下)規定,可由網路平台業者於收受著作權人通知之後,即得先行移除該著作權人指訴涉嫌侵害其著作財產權之網頁內容。在法無明文之下,網路平台業者如因收受他人檢舉侵害名譽權,即任意移除遭受檢舉之文章,不僅恐有反遭該文章之發言者主張違反雙方間網站使用契約之可能,更有不當限制該名使用者言論自由之虞。是以,現行法規既未明確規範網路平台業者應如何處理網頁內容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爭議,即不得驟然課以網路平台業者「收受檢舉後,即應移除網頁文章」之作為義務。

3.或謂網路平台業者既然對其所屬網站之網頁內容具控制能力,即應負擔控管他人名譽是否遭其所屬網站之網頁內容侵害之危險,然如前所述,言論內容是否屬實、是否為適當合理評論,猶待司法機關於個案中詳加調查審認,非網路平台業者所能據以判斷。在現行法令欠缺「明確、具體、客觀」之判斷標準供網路平台業者遵循之下,網路平台業者既然難以判斷其網頁文章是否涉及侵害他人名譽權,又豈能確知其所屬網站之網頁內容是否侵害他人名譽之危險確實存在,尤其,網路名譽侵害之行為,多半涉及「指訴名譽遭侵害之人」與「發表言論之人」間之爭執,如該二人間之「爭執」並非為公眾知悉,網路平台業者在無從調查、瞭解該二人間之「爭執」究係為何之下,又豈能確實控管因該爭執而生之名譽侵害危險。

4.再者,網路平台業者與其使用者間均訂有網站使用契約,網路平台業者僅得依該契約內容控管其網頁內容,非謂網路平台業者既為網頁管理人,即能為所欲為。此外,如前所述,依現行技術尚無法達成事前審核或即時監看網頁內容,且網路平台業者包含被告在內多半已明確宣示保持中立而避免對網路言論內容進行事後審查,網路平台業者之控制能力,事實上亦極其有限。

5.承上,自不得逕以網路平台業者對其所屬網站之內容具有控制能力,即遽以宣稱網路平台業者應當負擔「收受通知,即應立即移除網頁」之「作為義務」。

(四)被告係在本案訴訟繫屬後調閱與本案相關刑事卷宗,始能據以推測原告指訴侵害其名譽之系爭貼文,似係起因於鈞院10

0 年度中簡字第1038號刑事簡易判決所稱:原告因細故先行在網路上攻擊亦從事命理工作之游錦龍,進而使原告與游錦龍於被告網站上發生爭執,然該爭執既係存在於原告與該名使用人之間,非屬公眾知悉之事,被告在閱覽前述刑事案件卷內資料之前,自無從知悉瞭解疑似為游錦龍之使用人刊登系爭貼文之緣故為何、所為何來、所指何人,且由包含被告在內任何客觀中立第三人觀點細繹系爭貼文內容,不僅難以理解其意旨何在,更無從進而據以判別系爭貼文究否已導致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有所貶損。另系爭貼文內容僅屬「意見表達」,並非「事實陳述」,而受言論自由保障,原告自不得主張該系爭貼文侵害其名譽。

(五)被告已於「Yahoo!奇摩服務條款」中明訂:「您了解Yahoo!奇摩並未針對『會員內容』事先加以審查」,並於「使用規範」中載明:「Yahoo!奇摩僅提供使用者資訊交流的平台,對於您所發問、回答及其他各種形式的意見內容…不會進行檢查、過濾或其他調查」等語,從而,縱使原告名譽權確實因系爭貼文而受侵害,惟此乃直接肇因於其與游錦龍在被告網路上之言論爭執所致,被告並無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故意或過失,且原告名譽權既係因其與游錦龍爭執之言論而受侵害,則損害結果即與被告提供之奇摩知識網路服務間,無因果關係。此外,原告迄今仍無法證明其所受損害為何。

(六)並聲明:

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3.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經法院試行整理並簡化爭點,結果如下(見本院卷第90頁及其背面):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並採為本判決之基礎):

1.被告係提供網路資訊平台之公司,並設有奇摩知識之網路平台,其提供網路空間,供用戶申請發表文章、留言等。

2.奇摩知識使用者「疑惑」於99年8月10日、「行運堂命相館-易天居士導正五述」99年8 月11日、同年月13日、「行運堂命相館-易天居士導」於99年8月11日、「匿名」於102年1月15日、「行運堂命相館(易天)易學專用」於102年1月16日、「Joe」於102年1 月15日、「行運堂命相館(易天)卜術」於102年1月16日、「匿名」於102年1月21日、「行運堂命相館(易天)易學專用」於102年1 月21日、「匿名」於100年12月21日、「行運堂命相館(易天)卜術專用」於100 年12月22日、「行運堂命相館(易天)命術專用」於100 年11月21日、「鳴人」於100 年12月28日,分別奇摩知識發表如附表所示之發問、回答、補充貼文之言論。

(二)兩造爭執事項:

1.被告未刪除或怠於刪除奇摩知識上系爭貼文之言論及發言之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行為而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2.原告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為奇摩知識網站平台之網路服務業者,其提供網路空間,供用戶申請發表文章、留言等,且被告為管理方便,於網站系統設有管理人管理,並於使用者申請時,均要求使用者瞭解簽訂被告所製作之服務條款,而被告使用條款中載明:「如您有違反本使用條款或任何服務說明或知識內容有違法之虞,Yahoo!奇摩有權不經通知立即移除您所投稿的之事內容且終止您使用本服務的權利。」等語,另Yahoo! 奇摩使用規範中亦約定:「不得基於攻擊、傷害他人或其他惡意的目的。」等語,有被告提出之服務條款、使用規範(見本院卷第77頁至80頁)可稽,並為原告所不爭執,應可信實。

(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有明文規定。次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侵權行為之成立,須有加害行為,即以自己之行為加損害於他人為要件,而自己的加害行為,包括作為及不作為,其以不作為侵權行為者,原則上應以法律上有作為義務為前提(最高法院100 年台上字第131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不作為侵權行為之成立,以行為人具有作為義務為前提,而所謂作為義務,包括法律規定、契約上之義務、自己之行為、以及公序良俗所生之作為義務等。查原告主張依Yahoo! 奇摩使用規範、服務條款及被告所制定之Yahoo!奇摩移除標準,被告就系爭貼文有移除義務,竟未為之,致系爭貼文繼續流布於網路供不特定人瀏覽、共享共聞,造成原告名譽損害等語,為被告所否認,是原告即應就被告有移除系爭貼文之作為義務,負舉證之責。經查:

1.依被告之服務條款第7 條「使用者的守法義務及承諾」載明:「您承諾絕不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服務,並承諾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您若係中華民國以外之使用者,並同意遵守所屬國家或地域之法令。您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服務從事侵害他人權益或違法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A.上載、張貼、公布或傳送任何誹謗、侮辱、具威脅性、攻擊性、不雅、猥褻、不實、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其他不法之文字、圖片或任何形式的檔案於本服務上;B.侵害他人名譽、隱私權、營業秘密、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其他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F.從事不法交易行為或張貼虛假不實、引人犯罪之訊息;N.追蹤他人或其他干擾他人或為前述目前蒐集或儲存他人之個人資訊」等語;第11條第1 項「資訊或建議」載明:

「Yahoo!奇摩對於您使用本服務或經由本服務連結之其他網站而取得之資訊或建議(包括但不限於,商務、投資理財、醫療、法律等方面),不擔保其為完全正確無誤。Yahoo!奇摩對於本服務所提供之資訊或建議有權隨時修改或刪除。您在做出任何相關規劃與決定之前,仍應請教專業人員針對您的情況提出意見,以符合您的個別需求」等語;第16條第1、2 項「會員行為」載明:「由會員公開張貼或私下傳送的資訊、資料、文字、軟體、音樂、音訊、照片、圖形、視訊、信息或其他資料(以下簡稱「會員內容」),均由『會員內容』提供者自負責任。…您了解Yahoo!奇摩並未針對『會員內容』事先加以審查,但Yahoo!奇摩有權(但無義務)依其自行之考量,拒絕或移除經由本服務提供之任何『會員內容』。在不限制前開規定之前提下,Yahoo!奇摩及其指定人有權將有違反本服務條款或法令之虞、或令人厭惡之任何『會員內容』加以移除。您使用任何『會員內容』時,就前開『會員內容』之正確性、完整性或實用性之情形,您同意必須自行加以評估並承擔所有風險」等語;第25條「終止」載明:「您同意Yahoo!奇摩得依其判斷因任何理由,包含但不限於一定期間未使用、法院或政府機關命令、本服務無法繼續或服務內容實質變更、無法預期之技術或安全因素或問題、您所為詐欺或違法行為、未依約支付費用,或其他Yahoo!奇摩認為您已經違反本服務條款的明文規定及精神,而終止或限制您使用帳號(或其任何部分)或本服務之使用,並將本服務內任何「會員內容」加以移除並刪除。您並同意Yahoo!奇摩亦得依其自行之考量,於通知或未通知之情形下,隨時終止或限制您使用本服務或其任何部分。您承認並同意前開終止或限制,Yahoo!奇摩得立即關閉、刪除或限制存取您的帳號及您帳號中全部或部分相關資料及檔案,及停止本服務全部或部分之使用。此外,您同意若本服務之使用被終止或限制時,Yahoo!奇摩對您或任何第三人均不承擔責任」等語(見本院卷第77頁至79頁)。

2.復依被告之使用規範載明:「本使用規範是Yahoo!奇摩服務條款的補充條款,當您使用Yahoo!奇摩知識+時,即表示您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使用規範所訂之所有內容。本規範得隨時修訂並公告於Yahoo!奇摩知識+上,修訂後之內容自公告時起生效。…三、服務使用規則:Yahoo!奇摩僅提供使用者資訊交流的平台,對於您所發問、回答及其他各種形式的意見內容(以下稱「知識內容」),不會進行檢查、過濾或其他調查,但仍保留移除該知識內容之權利。如您違反本使用規範或任何服務使用說明或知識內容有違法之虞,Yahoo!奇摩有權不經通知立即移除您所投稿的知識內容且終止您使用本服務的權利,情節嚴重時並得終止您使用Yahoo!奇摩其他服務,請參考【內容移除標準】。如因您所刊登之知識內容侵害第三人權利或違反法令,致Yahoo!奇摩受第三人追償或受主管機關處分時,您應賠償Yahoo!奇摩因此所生之一切損失及費用。使用Yahoo!奇摩知識+服務時,您應遵守下列規則:不得基於攻擊、傷害他人或其他惡意的目的,使用本服務刊登惹人厭惡、毀謗、威脅他人或其他有害內容等。不得利用本服務公開有侵害他人肖像權、隱私權或揭露他人個人資訊之行為。不得使用本服務公開色情、暴力、猥褻或其他令他人不舒服之資訊。…不得回答或發表與使用者所詢問之問題無關之資訊。…不得為有違反網路禮節或其他經Yahoo!奇摩判斷為不適當之行為等語(見本院卷第80頁)。

3.至被告之移除標準及知識點數表部分,均為上開使用規範內容所衍生之規定,且觀諸被告之移除標準內容載明:「Yahoo!奇摩知識+嚴禁下列的內容發表:【違反道德或法律】…

3.侵犯隱私權及人身攻擊:因糾紛或立場不同,侵害他人隱私;或侵害他人肖像權。例如:公布別人的真實姓名、電話、地址等。煽動網友集體攻擊任一公司、網站、單位、個人等。發表挑釁、謾罵、侮辱、人身攻擊的內容,破壞他人名譽」等語;奇摩知識點數表(http://tw.knowledge.yahoo.com/info/points.html)註3 則載明:「當內容違反使用規範時,將予以強制刪除,並扣點處分」等語。

4.綜觀原告所提前開服務條款、使用規範、移除規範及知識點數表所載之內容,可見被告對於使用服務者所刊載之文字內容並未規範事前審核之機制與權責,其用意應係在監督、防免使用者利用網路進行非法行為或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若一經發現有該等情事,被告即有權將其在網路上發表之內容予以移除,以避免損害繼續發生或擴大,是前開服務條款暨使用規範等等,僅係作為網站管理者及使用者遵循之依據,制訂之目的僅係在維持網路資訊之品質,被告事實上亦無法在事前審查所有使用者之發言內容有無違反前開使用規範,僅於事後查獲有使用者明顯違反前開使用規範之情形時始有權介入,故不論依法律規定或服務契約之關係(即前開約定),被告均不負有刪除使用者發言內容之作為義務,應堪認定。是原告主張被告依前揭約款負有應強制刪除系爭貼文之義務,並無可取。

(三)再者,Yahoo! 奇摩屬網際網路入口網站,為公眾使用之開放網路,而網路服務業者之功能係提供公眾使用網路上資料之通道,作為資訊傳播之媒介,網路特性帶有結構性的高度風險,即行為人可透過網路進行侵權或犯罪之濫用風險,網路服務業者參與網路運作,得獲取龐大收益,並可得知使用者之身分及行為,對於足以產生侵權結果之危險,固具有一定程度之監督義務,惟此項義務之具體內容與界線為何,尚無規範可循。又網路服務提供者因對於使用服務者所刊載之文字內容欠缺事前審核之機制,現實上以目前能力、技術亦無法達到事前篩選之功效,故若謂網際網路服務業者須對於所有使用者之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惟課予網路服務業者過重責任,將阻礙網際網路之發展,其結果將造成網際網路服務之限縮,反將不利於最終消費者。職是,倘網路服務業者經過告知,其提供之網路平台上有公然侮辱、誹謗、侵害他人名譽、侵害著作權等違法資訊之情形下,且網路服務提供者亦有能力移除該等資訊時,課予網路服務提供者移除該資訊之義務,尚符合公平正義之要求。惟若網路服務提供者一接收到侵權之通知,即課予其負有移除該資訊或使之無法接取之作為義務,而網路服務提供者將疑似侵權之資訊移除後,始發現該資訊實際上並未造成侵害,則此時網路服務提供者之移除行為,將反而侵害用戶之表現自由,甚者,網路服務提供者並非執司審判之機關,其對用戶之行為是否構成侵害他人權利極有可能出現判斷錯誤之情形。再者,網際網路發展急速,由網路服務提供者自行判斷「是否侵害權利」之資訊數量與困難性亦日漸增加。故為兼顧用戶之表現自由及被害人之權利保護,應僅限於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或有相當理由足認於其提供之網路空間內確實存在侵權資料或發生侵權行為」,其始有採取防止措施之作為義務,若網路服務提供者仍未為採取防止措施時,其始違反作為義務而應負責。

(四)又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大法官釋字第509 號解釋已釋示言論自由具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名譽則在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此二者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然兩者均非絕對之權利,須以適當之界限加以調和限制之。再按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而意見陳述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在民主多元社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薄之評論,仍受憲法之保障(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28號、97年度台上字第970 號、98年度台上字第112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暱稱「疑惑」、「行運堂命相館- 易天居士導正五述」、「行運堂命相館- 易天居士導」、「匿名」、「行運堂命相館(易天)易學專用」、「Joe」、「行運堂命相館(易天)卜術」、、「行運堂命相館(易天)易學專用」、「行運堂命相館(易天)卜術專用」、「行運堂命相館(易天)命術專用」、「鳴人」等被告網路使用者者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被告經營之奇摩知識之平台刊登系爭貼文,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惟細譯系爭貼文內容,其究屬意見表達、或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是否構成侵害原告之名譽等,仍具有高度之爭議性,尚待司法機關釐清判斷,非屬一般人一望即知顯構成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實難期待被告或其所僱用網站管理人具有此專業判斷能力,得以自行認定是否構成侵害他人名譽,而課以其在接獲原告通知後即負有移除或刪除之義務。況原告復未舉證證明被告就系爭貼文有事前審查及事後移除之作為義務,自難責令被告負不作為侵權行為責任或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是原告主張被告怠為或未為移除系爭貼文之行為,構成不作為之侵權行為,或與上開使用者成立共同侵權行為,尚不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未能提出證據證明被告有移除系爭貼文之作為義務,被告不為或怠於刪除系爭貼文之行為不構成不作為之侵權行為。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與防禦方法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莊嘉蕙法 官 潘曉玫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育蘋附表:

┌─┬───┬─────┬──────────────────────────┐│編│發問者│ 時間 │ 內 容 ││號│ │ │ │├─┼───┼─────┼──────────────────────────┤│ │疑惑 (│0000-00-00│我很好奇在知識算命版的大師天心易學-開運造命規劃 ││ │初學者│11:19:42│他都跟人說他是三清門下 ││1 │5級) │ │可是有一個找過他的人說他連自己是三清門下哪一們都說不││ │ │ │清楚 ││ │ │ │所以我希望其他有找過天心易學-開運造命規劃的人告訴我 ││ │ │ │天心易學-開運造命規劃到底是三清門下哪一門呢。 │├─┼───┼─────┼──────────────────────────┤│ │行運堂│ │在民國38-40年間,國民政府軍全面移防台灣的時候,為了 ││ │命相館│0000-00-00│反攻大陸的大業,為了藉宗教穩定民心,故此搜尋各個正統││ │-易天 │08:58:36│道教門派的宗脈主,但因僅搜尋到一個道教門派的宗脈主,││ │居士導│ │故此僅帶一位正統道教門派的宗脈主一同移防台灣 ││ │正五術│ │又因為國民政府軍想要藉正統道教的力量,達到穩定民心與││ │(初學 │ │隱伏反動,但是該位正統道教門派的宗脈並不配合,同時又││ │者3級)│ │因無力與政府反抗,故此只能對正統道教門派放任其事,甚││ │ │ │至憂鬱而終 ││ │ │ │國民政府軍因得不到該位正統道教門派的宗脈主的配合,便││ │ │ │於該位宗脈主死亡後,有其他堅持正統道教門派的高身份人││ │ │ │士亦堅持傳統不願意配合政府,故此政府於私下大規模的施││ │ │ │行道教清盤 ││ │ │ │然而正統道教門派皆有門規,舉凡背叛與假借道教門派誆騙││ │ │ │世人者,正統道教人士皆有權予以清除,故此背叛與假借道││2 │ │ │教門派誆騙世人者盡皆懼怕痛恨道教人士,又因國民政府軍││ │ │ │私下大規模清盤,故此背叛與假借道教門派誆騙世人者便大││ │ │ │力檢舉對自己有利益衝突的人 ││ │ │ │導致正統道教門派開始失去應有的正規平衡,同時背叛與假││ │ │ │借道教門派誆騙世人者本身並無真門正派,又怕被較為明理││ │ │ │的世人視破,因此盡皆自稱『三清門下』,甚至假創道教門││ │ │ │派,模糊視聽 ││ │ │ │自古又因有『儒生術士』與『道教門人』兩種稱謂相似,實│ ││ │ │ │質卻截然不同的因素下那些自稱『三清門下』的無恥術仔,│ ││ │ │ │便藉這種模糊的便利,大量的誆騙無知人們至今 │ ││ │ │ │所以現今只要還是正統道教門派之人,逢人問之便說自己的│ ││ │ │ │道教門派,且盡力不說自己是『三清門下』,以此區別之 ││ │ │ │故此舉凡無法說出自己是道教門派哪一門派者,皆為背叛與││ │ │ │假借道教門派誆騙世人的無恥術仔 ││ │ │ │在這裡我還是要留下『八神式笑法』 ││ │ │ │呵~呵~~呵~~~哈~哈~~哈~~~ ││ │ │ │ │├─┼───┼─────┼──────────────────────────┤│ │行運堂│0000-00-00│要講增列案件嗎? ││ │命相館│07:34:26│不管你是『「龍」「珠」「子」』的『「吳」「昭」 「明 ││ │-易天 │ │」』還是『「吳」「極」「遠」』,你要記住你被我提告超││3 │居士導│ │過200件,到時希望你能像現在這般拿出勇氣承認吧! ││ │正五術│ │ ││ │(初學 │ │ ││ │者3級)│ │ │├─┼───┼─────┼──────────────────────────┤│ │行運堂│0000-00-00│唉~那個『壟斷測字的豬八戒兼王八龜兒子』就是只會說自││ │命相館│11:29:22│己是三清門下,卻永遠說不出來他是三清門下哪ㄧ門的,誰││ │-易天 │ │叫他是『無恥至極且惡名遠播的無恥術仔』。 ││4 │居士導│ │ ││ │(初學 │ │ ││ │者3級)│ │ ││ │ │ │ │├─┼───┼─────┼──────────────────────────┤│ │匿名 │0000-00-00│在這裡的某位測字算命老師在他回答的內容總會說 ││ │ │11:14:05│宋,邵康節,易學大師,梅花易數創始人有云:測字,只依││ │ │ │象形、指事、會意、諧聲、轉注、假借、裝頭、接腳、穿心││ │ │ │、包籠、破解、添筆、減筆、對關、摘字等就字面拆解,其││ │ │ │吉凶論斷無以依據,如問婚姻見梨,立即以離斷之為分離,││ │ │ │卻不以禮斷之為婚禮,但憑術者心情之喜好厭惡,而據以定││ │ │ │奪,心喜言吉,厭惡斷凶,不足採也;吉凶應依字之數理及││ │ │ │時辰為卦,佐以心易之體用剋應,易經爻籤,作綜合分析,││5 │ │ │吉凶分明,斷事更精準明確。師者若能通鬼神而應感於天地││ │ │ │萬物,則盡洩天機也。 ││ │ │ │請問邵康節有說過這樣的話嗎? ││ │ │ │我查遍邵康節的書為什麼都找不到呢? ││ │ │ │這些話是在邵康節的哪本書裡面呢? ││ │ │ │有沒有可能是後人掰出來的呢? ││ │ │ │如果是後人掰出來的 ││ │ │ │又為什麼要這樣掰呢?有什麼目的呢? │├─┼───┼─────┼──────────────────────────┤│ │行運堂│0000-00-00│這位匿名板大你好: ││ │命相館│23:42:55│那段話若你能從邵雍康節先生的任何ㄧ部著作,甚或是語錄││ │(易天)│ │中找到,那ㄧ部著作或是語錄,即是由騙仙胡說八道編出來││ │易學專│ │的『騙仙話術』。因為好死不死,在101年的明清儒學研討 ││ │用 (實│ │會中,即有教授提出現代人總是愛拿邵雍康節先生當謊,刻││ │習生5 │ │意杜撰各式言詞,充當邵雍康節先生所說。所以說既然找不││ │級) │ │到,那段話也就自然是邵雍康節先生以外之人扭曲編造出來││ │ │ │的假說詐辭。 ││ │ │ │更尤其邵雍康節先生何時懂得測字的『裝頭、接腳、穿心、││ │ │ │包籠、破解、添筆、減筆、對關、摘字等字面拆解』,甚至││ │ │ │還說『若能通鬼神而應感於天地萬物,則盡洩天機』呢? ││ │ │ │我曾看過一本探究文字的書,內容有提及『文字如果只依照││ │ │ │文字六書的象形、指事、會意、形聲、轉注、假借,容易淪││ │ │ │為騙子套話的話術,所以要加上生肖』 ││ │ │ │但卻沒有什麼『裝頭、接腳、穿心、包籠、破解、添筆、減││ │ │ │筆、對關、摘字等字面拆解』等言詞,那是生肖姓名學的書││ │ │ │,無關測字,更無關於邵雍康節先生。 ││ │ │ │況且『若能通鬼神而應感於天地萬物,則盡洩天機』這句話││ │ │ │,你不覺得是在刻意引導人去相信『通鬼神而應感於天地萬││ │ │ │物』之說嗎? ││ │ │ │據所知,各路研究邵雍學論的學術人士,都統一的說『嚴重││ │ │ │不信鬼神之說的鐵齒人物』,只要你去參加各大學研究所的││ │ │ │學術研討會,只要有人提及邵雍,你都可以問問看,相信你││ │ │ │得到的答案將是『雍,崇信天地自然定數之道,鬼神無從干││6 │ │ │預,又豈有鬼神之論』。 ││ │ │ │因此這一個刻意導向鬼神之說的言論,便是刻意編攥的主要││ │ │ │目的,基本上就是刻意『造神、創鬼』。然而為何刻意『造││ │ │ │神、創鬼』呢? ││ │ │ │原因就是因為是在針對命理區塊的測字方面提倡,便可以藉││ │ │ │此大力推廣『祭改轉運』『開運物品』『有神力可以趨吉避││ │ │ │凶』等等等等,主要也是可以從神鬼論中牟取相當利益,但││ │ │ │實際上有沒有效呢?這個你只要想想,連邵雍康節之名都可││ │ │ │以編攥出此類話語,試問其所大力推廣『祭改轉運』『開運││ │ │ │物品』『有神力可以趨吉避凶』等等等等,又怎會有效呢?││ │ │ │當然你若要因此認定這是騙仙的詐騙伎倆,這也是你的自由││ │ │ │,若你提出該以此作為是騙仙的詐騙計倆,導致有人因此刻││ │ │ │意對號入座的裝可憐,並假稱被毀謗或侮辱等等,進而對你││ │ │ │提告,我只能說算你倒楣,因為我只是針對行為做評論,並││ │ │ │未有針對特定人的指稱性,若有人因此刻意對號入座而刻意││ │ │ │找我碴,那也是他自己對號入座偏跛的認定,而非我真實的││ │ │ │意旨。 ││ │ │ │ 周易原文卜筮占斷派 首 易天 敬言 ││ │ │ │參考資料什麼是五術觀念,舉凡採行命卜相術者,都必須有││ │ │ │也不能沒有的基本思維與基本常知識,皆為五術觀念。 ││ │ │ │ │├─┼───┼─────┼──────────────────────────┤│ │Joe(實│0000-00-00│可能是我孤陋寡聞吧,我還是第一次知道【邵雍】還會測字││7 │習生5 │12:16:56│。 ││ │級) │ │如果不是他自己瞎編,希望他能公布書的名字,我一定托人││ │ │ │去買ㄧ本。 │├─┼───┼─────┼──────────────────────────┤│ │Joe(實│0000-00-00│我想起來了,網上不是也有幾位替人【測字】的大師,他們││8 │習生5 │20:18:38│因該也學過【邵康節】測字的方法吧。你可請他們回答。 ││ │級) │ │ │├─┼───┼─────┼──────────────────────────┤│ │行運堂│0000-00-00│這位匿名板大你好: ││ │命相館│11:16:20│那段話若你能從邵雍康節先生的任何ㄧ部著作,甚或是語錄││9 │(易天)│ │中找到,那ㄧ部著作或是語錄,即是騙先胡說八道編出來的││ │卜術 (│ │『騙先話術』。因為好死不死,在101年的明清儒學研討會 ││ │實習生│ │中,即有教授提出現代人總是愛拿邵雍康節先生當謊,刻意││ │5級) │ │杜撰各式言詞,充當邵雍康節先生所說。所以說那段話是編││ │ │ │出來的假說詐辭。 ││ │ │ │更尤其邵雍康節先生何時懂得測字『裝頭、接腳、穿心、包││ │ │ │籠、破解、添筆、減筆、對關、摘字等字面拆解』,甚至還││ │ │ │說『若能通鬼神而應感於天地萬物,則盡洩天機』呢?你說││ │ │ │是不是呢? │├─┼───┼─────┼──────────────────────────┤│ │匿名 │0000-00-00│匿名: ││ │ │15:27:58│天心易學《奇門梅花神數》龍珠子(知識長) ││ │ │ │你說我這種問題不需要匿名 ││ │ │ │這樣為什麼你不用你的本尊帳號回答呢 ││10│ │ │你自己說的話連你自己都不去做 ││ │ │ │還要要求別人照辦嗎 ││ │ │ │你我這問題裡不是罵人就是故意跟其他回答的任大搞申辯 ││ │ │ │你這種行為下所說的話 ││ │ │ │我無法接受 ││ │ │ │我認為你不配當知識長 │├─┼───┼─────┼──────────────────────────┤│ │行運堂│0000-00-00│這位匿名板大你好: ││ │命相館│09:40:09│首先讓你看ㄧ則笑話 ││ │(易天)│ │『也是奇蹟 ││ │易學專│ │根據來路不明的消息,周阿發曾拍過一個未公 ││ │用 (實│ │開的廣告..... ││ │習生5 │ │周阿發:「各位泡麵的弟兄們, ││ │級) │ │你們是台灣資訊奇蹟幕後的無名英雄!」 ││ │ │ │老外:「可是你們盜拷原版軟體?!」 ││ │ │ │周阿發:「NO!!我們保護原版軟體, ││ │ │ │所以我們把原版軟體鎖在保險櫃,我們只用備 ││ │ │ │份的....」 ││ │ │ │此時台下響起ㄧ片歡呼聲: ││ │ │ │「啊~~COPY啦!COPY啦!...」』 ││ │ │ │為什麼要讓你看這則笑話呢?第ㄧ:『現代已經到了電腦資││ │ │ │訊時代』,第二:『資訊拷貝系統發達』。 ││ │ │ │『梅花易數』與『梅花心易』的分別在實質上其實沒有分別││ │ │ │,只分別在『心』,其他各式用法不論怎麼使用,都只是一││ │ │ │拆二的東西,但從明清時期,便有許多不甚釋字的人,以抄││ │ │ │截的方式,將六十四卦以及卦爻辭的各式解說,抄載成書以││ │ │ │便於利用,相關書文請參照名為『斷易天機』『卜莁全書』││ │ │ │『卜易大全』內容卻絲毫無差的書。便可以看到明清時期的││ │ │ │易學便是『抄風盛行』為主流。 ││ │ │ │到了明末清初,甚有坊間專搞測字的人,便利用朝代的差異││ │ │ │性,進而增竄ㄧ大堆物件,如現下坊間能找到的『梅花易數││11│ │ │』便有兩種版本,其一只到第三卷,其二卻有卷四卷五,甚││ │ │ │或卷六。 ││ │ │ │而內容有卷四卷五,甚或卷六的梅花易數一書,都可以參照││ │ │ │一本清朝初年的測字書記,就會發現那侮花易數卷四開始,││ │ │ │等於是把該本測字書記的內容完整節錄,而到了四庫全書時││ │ │ │期,清乾隆收集各家名卷,把梅花易數前三卷統歸制式後,││ │ │ │但卷四之後的內文則不限制亦不採納收集。 ││ │ │ │所以造成現今眼下的侮花易數一書,便有了兩種版本。 ││ │ │ │而這跟我ㄧ開始說的笑話有啥關係呢?因為『明清時期』的││ │ │ │詐騙命理師,是利用抄截來的書文,翻閱給許許多多連字都││ │ │ │不曾看的一般民眾,用以欺瞞學識不足之人,更甚詐取信任││ │ │ │與財物。 ││ │ │ │到了現代的『電腦資訊時代』,自然而然的演變成資料庫拷││ │ │ │貝,但往往這類人,都是從『梅花易數』與『梅花心易』之││ │ │ │名擷取其一,因此當這類專搞拷貝的詐騙命理師說他們用的││ │ │ │是『梅花易數』時,使用較正統者,自然不願意與他們那種││ │ │ │為伍的稱自己用的是『梅花心易』。 ││ │ │ │反之當這類專搞拷貝的詐騙命理師說他們用的是『梅花心易││ │ │ │』時,使用較正統者,自然不願意與他們那種為伍的稱自己││ │ │ │用的是『梅花易數』。 ││ │ │ │然『梅花易數』與『梅花心易』的分別在『心』,其說為何││ │ │ │?這『心』並不是文字的差異,也不是形而上的觀念分野,││ │ │ │而是能知問者之『心意方向』,故此在於『射覆』方面十分││ │ │ │好用,分別之處即是在此。能知問者『心意方向』為之『梅││ │ │ │花心易』,無法知問者『心意方向』為之『梅花易數』。且││ │ │ │據我所知,明朝未集攥前,『梅花易數』是由『梅花心術』││ │ │ │與『梅花易述』兩書統合刪修而來,故此會有儒學梅花易之││ │ │ │類所說的差別,也是十分正常的。因為ㄧ者『梅花心術』是││ │ │ │由邵雍康節先生之子所記紮,一者『梅花易述』是由後世儒││ │ │ │學者依『梅花心術』增論。因此一者以五行論,一者以易卦││ │ │ │實象(象曰)論。 ││ │ │ │惟獨那翻書詐欺與測字之流不在其中,這就是『梅花易數』││ │ │ │與『梅花心易』不同之處。當然到了現代,『翻書詐欺』與││ │ │ │『測字之流』便是『電腦資料夾拷貝』與「拿測字大找姓名││ │ │ │文字碴』之人啦! ││ │ │ │不過,若僅是拷貝,但其統歸之答是採用儒生類象數派或 ││ │ │ │是採用儒生類生剋派之說,便不是翻書詐欺之輩,只是要看││ │ │ │使用程度的深淺,當然專搞『翻書詐欺』,很自然的只會說││ │ │ │『比和為吉、剋洩為凶』之類的說詞,要他們講得更深,最││ │ │ │多不過是拿掛辭爻辭胡說吉凶,無法一統而連貫。 ││ │ │ │以上不知還有否疑問,請提出! ││ │ │ │ 周易文卜筮占斷派 首 易天 敬言 ││ │ │ │參考資料什麼是易學,沒有干支、沒有五行、沒有星曜,僅││ │ │ │僅只採用陰陽對應法則,便是易學。 ││ │ │ │ │├─┼───┼─────┼──────────────────────────┤│ │匿名 │0000-00-00│很多書局去找梅花易數 ││ │ │23:30:10│到每ㄧ本不管冠上什麼奇門天心神數天數心易八字易經梅花││ │ │ │數幾乎都ㄧ直強調測字 ││ │ │ │每ㄧ本作者也都不一樣 ││12│ │ │可是有ㄧ些不是貼圖就是寫詩句 ││ │ │ │這讓我不知道他們是在搞什麼 ││ │ │ │而且跟我買得稍康節梅花易數的內容 ││ │ │ │除了數字加減除了抄一些紹康節的話 ││ │ │ │其他根本都跟梅花易數沒什麼關係 ││ │ │ │為什麼呢有誰可以跟我說清楚原因嗎 ││ │ │ │ │├─┼───┼─────┼──────────────────────────┤│ │行運堂│0000-00-00│版大你好: ││ │命相館│19:45:54│你這問題可不是那樣子說的! ││ │(易天)│ │早在商朝末年西歧西伯侯被囚禁在羑里,並書寫下周易開始││ │卜術專│ │,就已經有許多莫名其妙的運用法則出現。一直到漢朝罷黜││ │用 (初│ │百家獨尊儒術後,周易易經被人冠以文字拆解之法,開始流││ │學者4 │ │傳至今的占卜 (或稱字卦、測字),就已經有依照卦名文字 ││ │級) │ │解說吉凶的陋習。 ││ │ │ │但在宋朝邵雍康節先生以前,並沒有比較一貫性質的名稱,││ │ │ │是宋朝邵雍康節先生以單純五行運用,搭入易經的單純八卦││ │ │ │,並以單以生剋判別同時解譯所問細目狀況開始,創立了『││ │ │ │梅花易數』。 ││ │ │ │而後便有人因『梅花易數』只需數目上的加減,實在太過簡││ │ │ │單之因素,加上早就使用千百年的易經卦名,以其文字好壞││ │ │ │言其吉凶,所以便搭這樣簡易列車,胡亂拼湊出一則方法,││ │ │ │但因沒有什麼較可以使人信服的名號,便刻意加上其他數術││13│ │ │名稱,胡亂湊出你所見的一系列術述名諱。 ││ │ │ │在宋朝邵雍康節先生以前,唐朝就已經流傳出一則很莫名奇││ │ │ │妙數術『推背圖』,以現下資料可以知道的,『推背圖』早││ │ │ │期沒有任何詩文,是宋朝後才百分之百肯定有詩詞與之附加││ │ │ │。 ││ │ │ │加上宋朝邵雍康節先生的梅花易數,以及元朝的戰禍爭亂,││ │ │ │這些東西早就被胡亂附加甚至東搭西搭的不成原樣。 ││ │ │ │在明朝又有永樂帝好方術,這些東西的相互穿插更不在話下││ │ │ │,雖明朝多有賢君採行整理,並整理出一統性與正確性,但││ │ │ │離現下也然數百年以上,加上現下宗教自由化,許多貪圖『││ │ │ │大師』名諱的人,為了走捷徑,『梅花易數』的數目加減,││ │ │ │自然成為其最快的方法。 ││ │ │ │且為貪圖方便,隨便拿一兩本古代的也好,現代的也罷,抄││ │ │ │ㄧ抄加一點文字敘述,隨隨便便就可以出書,就可以擁書自││ │ │ │稱『大師』。 ││ │ │ │但要怎麼定名才可以安穩的擁書自稱『大師』呢? 這時候自││ │ │ │然得就是越誇張的名會越會被使用上,所以首當其衝的就是││ │ │ │『奇門』,再來不是『天』就是『神』字被充當名諱。前些││ │ │ │日不就有媒體去採訪某個宗教大老,說他用『梅花天數』嗎││ │ │ │? 還有拿筆敲羅盤的,自稱是『梅花大師』。 ││ │ │ │然而早在邵雍康節先生創始,就已經定調的『心易』,是單││ │ │ │純見數目字不須搭配卦便知吉凶,為『先天易 (後人填加梅││ │ │ │花兩字)』,以取卦知心意為『心易』。所以就有人刻意將 ││ │ │ │『先天易』與『心易』相加混淆,就成了『天心』兩字。 ││ │ │ │以及因『心易』的名諱被擴大解釋,加上邵雍康節以前解測││ │ │ │字占者以掛名文字充當吉凶之故,而被人以著『文字意義』││ │ │ │刻意扭曲成『梅花心易』,實則為『卦名文字易』。 ││ │ │ │故此解測字用『梅花易數』來解答的並非騙人,只是那些人││ │ │ │用的在根本上就不是『梅花易數』,那些恣意出現的詩詞與││ │ │ │圖文,只是被那些想當大師的商業命理師,用著東拼西湊的││ │ │ │東西掰出來的。 ││ │ │ │說他們用命理騙人,這並不至於,但若說他們是濫竿充數魚││ │ │ │目混珠為求騙的ㄧ個『大師名諱』,這卻是一個不容否認的││ │ │ │事實。 ││ │ │ │ 周易文卜筮占斷派 首 易天 敬言 ││ │ │ │參考資料什麼是易學,沒有干支、沒有五行、沒有星曜,僅││ │ │ │僅只採用陰陽對應法則,便是易學。 │├─┼───┼─────┼──────────────────────────┤│ │匿名 │0000-00-00│我曾經找人算命,那個人說他是梅花易數的,還說我的姓名││ │ │21:07:41│不好要改名,可是給他改了名也沒有變好,然後到這裡來問││14│ │ │測字,也有ㄧ個人說他是梅花易數的,他也說我的運勢要變││ │ │ │好了,我也選他當最佳解答,可是到現在也沒有變好過,還││ │ │ │被放了無薪假,我不知道該怎麼辦,現在我很想要問那些梅││ │ │ │花易數是ㄧ種算命的騙局嗎,拜託大家告訴我。 │├─┼───┼─────┼──────────────────────────┤│ │行運堂│0000-00-00│版大你好: ││ │命相館│01:05:25│你問說『梅花易數是一種算命的騙局嗎』 ││ │(易天)│ │找可以告訴你,這是不正確的,因為『梅花易數』不是算命││ │卜術專│ │或命理用的騙局。 ││ │用 (初│ │『梅花易數』是由邵雍 (後人稱之康節先生或邵子)所研發 ││ │學者4 │ │的一門數術,他雖是以『數字』轉換成『八卦』,再由『八││ │級) │ │卦』轉換成『五行』,再依照『五行』的單純生剋加上所問││ │ │ │事項判斷吉凶,但這並不是任何一一種騙局或騙術。 ││ │ │ │在宋朝邵雍研發出『梅花易數』以後,一直到明朝,開始有││ │ │ │人美其名的說是六十四卦吉凶意義,實際上卻是故意給『六││ │ │ │十四卦』定下根本就沒有意義的錯誤定解。 ││ │ │ │且在時代變遷與環境更替後,不斷有人刻意的書寫這假性的││ │ │ │『六十四卦吉凶』,為了掩人耳目,才刻意的說這是『梅花││ │ │ │易數』。並且還煞有其事的用『梅花易數』中的一些數數成││ │ │ │卦方式,配對出卦與變爻。其中最為代表性的即是一本名為││ │ │ │『卜筮全書』的書籍,且於台灣武陵出版社所出版的書籍裡││ │ │ │,名為『斷易天機』的書籍,最具其代表性。 ││ │ │ │因其書中不但有那些人用著光怪陸離的方式填加『詩詞』,││15│ │ │還有各卦與各爻吉凶,但其書中僅有這一部分是不可採信的││ │ │ │,其他卻是許多著重於卦卜者,各式書籍的集中代表。 ││ │ │ │在明朝鼎力發展時,許多『梅花易數』的採用者,都以『梅││ │ │ │花易數』中的『本、之、互』為用,但為了省卻解釋五行運││ │ │ │用的麻煩,多以『本、之、互、錯、綜』給求問者看,以免││ │ │ │求問者搞不清楚五行運用一再提問而導致浪費時間。但也因││ │ │ │此給那些以詐騙為主的人們,引用於詐騙上頭,而誤解了真││ │ │ │正的『梅花易數』。 ││ │ │ │這些因素兩相交錯下,導致不知其解的人,誤以為這般錯誤││ │ │ │的『六十四卦定解書文』即是『梅花易數』,所以你的問題││ │ │ │並非是『梅花易數』本身,而是那些不知其解的有心人誤導││ │ │ │了你,讓你誤以為『梅花易數』就是這樣,更因其不知其解││ │ │ │的有心人不知其真,錯解了你的問題,乃甚有訛詐你的事件││ │ │ │,使你不知情的想要知道『梅花易數』是否為騙術等等。 ││ │ │ │ 等。 ││ │ │ │所以說『梅花易數』不會是一種算命或命理的騙局或騙術,││ │ │ │而是那些不肖騙徒,謊稱其為知,故意用話術利用ㄧ般人的││ │ │ │不知其真,誆騙了你,使你受其誤導而誤認,甚至為此而苦││ │ │ │惱。然而真正的『梅花易數』不但不困難,還是一種非常容││ │ │ │易學習與了解的數術,只要你對單純『五行』的運用概念有││ │ │ │所了解,保證是輕鬆上手,不向某些不知其用的人所說ㄧ般││ │ │ │『最難』。當然更不像某些『此地無銀三百兩』的人那樣認││ │ │ │為懂得轉貼就是大師,不知道我這樣的解釋,你接受嗎? ││ │ │ │ 周易文卜筮占斷派 首 易天 敬言 ││ │ │ │參考資料什麼是卜術,舉凡人生疑難咎上,輔佐自己使之於││ │ │ │決斷一切進退吉凶者,皆為卜術(未請神為占)。 │├─┼───┼─────┼──────────────────────────┤│ │行運堂│0000-00-00│版大你好: ││ │命相館│22:30:26│我說說我的感覺,若你不想聽,那你就不要理會我。 ││ │(易天)│ │ㄧ星期前左右,咱們龍珠吳昭明大張旗鼓的批評蔡家銘,並││16│命術專│ │反問其懂什麼是八字合婚嗎,這才落幕沒幾天,馬上就有人││ │用(初 │ │故意問八字合婚的問題,而且標榜親選,並於今日選我為最││ │學者2 │ │佳解答,然後又有你這ㄧ題,希望是我太敏感的聯想,你不││ │級) │ │要想太多! ││ │ │ │你這問題很簡單,若有必要我來回答,請明說! │├─┼───┼─────┼──────────────────────────┤│ │行運堂│0000-00-00│龍珠吳昭明: ││ │命相館│23:38:54│你認為沒有大張旗鼓,是你認為嘛!我認為你發三四題反問││17│(易天)│ │那些投票者,就是大張旗鼓嘛!對了~還有ㄧ個評論哦! ││ │命術專│ │ ││ │用(初 │ │ ││ │學者2 │ │ ││ │級) │ │ │├─┼───┼─────┼──────────────────────────┤│ │行運堂│0000-00-00│龍珠吳昭明: ││ │命相館│23:40:32│你那種帶有陷阱的題目,當然要呈交法院嘛! ││18│(易天)│ │ ││ │命術專│ │ ││ │用(初 │ │ ││ │學者2 │ │ ││ │級) │ │ │├─┼───┼─────┼──────────────────────────┤│ │鳴人 │0000-00-00│1952年3月5日寅時..農曆 ││ │ │02:03:19│1952年3月30日寅時..國曆 ││19│ │ │男 ││ │ │ │因為毀謗.詐欺.恐嚇.偽證.的官司即將被關 ││ │ │ │不知道有辦法化解嗎 ││ │ │ │測字也請用晟測一下.真的會被關嗎.. ││ │ │ │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3-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