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41號原 告 廖振源
廖思瑜廖思涵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董佳政律師複代理 人 鐘仲智被 告 廖振福被 告 廖嘉玲訴訟代理人 廖俊龍被 告 廖治鈞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律師被 告 廖金標訴訟代理人 廖靜如被 告 廖俊銘法定代理人 廖惠敏
廖金龍上一人 之訴訟代理人 廖靜如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補償費領取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9月4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青瑜